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小知识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随着人类活动的日渐频繁和密集,物种在地域间、国家间的交流和传播也变得更快、更频繁。外来入侵物种在全球范围的扩散还呈现继续上升趋势,远远未达到饱和。
外来物种入侵途径有自然入侵(通过风媒、水体流动或由飞禽、走兽、昆虫的传带发生自然迁移)、有意引种(出于观赏、药用、饲料、生物防治、绿化、水土保持等目的引进)和无意引种(随着进出口贸易运输或入境旅客无意间引入)。《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外来物种入侵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国家、自治区高度重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危害,监测预警、扩散阻截、应急处置、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都需要加强。其中,尤其需要突出风险防范、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突出“治早、治小、治了、治好”的防控策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治理”,因为外来入侵物种一旦真正入侵并扩散蔓延,治理就会变得非常困难。
外来入侵物种源头防控举措:一是规范引种管理。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二是强化口岸防控。海关应当加强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依法进行处置。三是加强境内检疫。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外来入侵物种治理防控措施:一是对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二是对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三是对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