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件内容
|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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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标题 | 咨询 | ||
| 来信人 | 周** | 来信日期 | 2025-11-13 |
| 信件内容 | 请问江上钓鱼会有什么处罚 | ||
| 受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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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办结日期 | |
| 回复内容 | 市民朋友: 你好!你咨询的“ 江上钓鱼会有什么处罚”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江上钓鱼会面临的处罚:根据钓鱼所在河流位置(是否禁渔区,是否天然水域)、时间(是否禁渔期)、使用渔具和方法(是否禁用渔具、电、毒、炸)和渔获物(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主要有以下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3.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感谢你的留言,祝你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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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方式 | 邮件回复,公开回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