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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4-20
文号: 有效性: 无效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泸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4-20 18:31:10 【字体: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

《泸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已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5日



泸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持续发挥项目建设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以及《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耕地质量监测点、标识标志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按照“市级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负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护主体负责日常维护”的总体要求,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形成管护合力,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有效管护。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建立“权责明晰、保障运行,日常维护和集中维护相结合”的工程设施管护机制。

第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工程设施管护责任感,引导和鼓励受益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建立“县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级和管护主体具体落实”的三级责任体系。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鼓励支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或农民的股权,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高标准农田公共设施开展检查和维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田间道路(机耕道和生产路)、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七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措施落实、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会同同级水务部门对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的灌溉与排水工程的管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的管护制度,建立健全一项目一办法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细化管护措施。对未明确管护主体、建立管护机制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未落实管护主体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并将资产清单及图件移交给所有权者。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和责任落实。负责将接收的工程设施明确(移交)到所在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并签订管护合同(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要对接收的工程设施分类建立明细台账,统一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台账格式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条  管护主体一般由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者承担,负责日常巡查、维修、养护,落实管护人员。已流转地块工程设施由流转主体管护,未流转地块工程设施由村集体和承包户管护,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有效管护。鼓励管护主体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选定管护人员。村组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要及时选定管护人员,可设立高标准农田运行管护公益性岗位,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支持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田间地头日常使用率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开展日常运营管护。

第十条  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人员承担,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防范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管护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要增强主动参与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意识,自觉接受村组集体的统筹安排,共同珍惜好、维护好、运用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管护标准及要求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田(土)埂、护坡无垮塌、沉降、破损;水田无渗漏、田面平整,地块无石块、建渣等杂物,不影响耕作;地块耕作层土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需求。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小型水源、排灌渠道、渠系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工程无损毁,正常运行;排灌渠流水畅通。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及路肩、下(跨)田(土)通道无垮塌、沉降、破损、边沟无淤堵,能够保障农机正常通行,无安全隐患。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和沟道治理工程有效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机电设备、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等。

(六)其他工程。工程标识牌、警示标志以及项目公示牌等完好。其他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对于委托承担的,委托方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县级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管护+保险”等方式组织开展管护。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等参与管护。鼓励开展“建管运一体化”模式。推动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田长制”管理内容。

第十管护主体应经常进行巡查和维护,平时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一次,农忙时期及汛期加大巡查频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巡查记录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设施专项维护,对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整修,轻微损坏等情况要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人为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情形,按照“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由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责成责任方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对拒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或恶意破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工程质量保质期内,非人为、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工程设施损坏,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协调施工单位按时整改、修缮。

第四章  管护资金及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应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方筹措,落实管护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一)财政预算安排。市级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后管护。县级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通过年度预算、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激励资金等渠道,安排管护资金,建立稳定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投入机制。

(二)项目资金计提。县级有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市、县级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具体办法由县级按照因地制宜、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

(三)其他补充渠道。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经营收益、灌溉用水收费(不含干渠水管单位应收缴水费)、村组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八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县级应建立健全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按照管护实际需要列支,实行县级报账制,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工程设施管护情况监督,督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资金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工程设施管护开展日常监督,全面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管护主体整改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工程设施信息化管理,依托现有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提高管护效果。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区及时公示管护主体、管护人员、管护内容等信息,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问题回应机制,接到群众信访、电话、网络反映的问题,应记录在案,及时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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