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35038-X/2022-00001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17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
文号: | 泸市农〔2022〕3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务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局、林业竹业局、供销社、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2019〕5号)、《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川农发〔202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泸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水务局
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泸州市金融工作局 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
泸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
2022年3月17日
泸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促进全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示范社定义
指依法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泸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评定及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二、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实施主体及方式
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采取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区县择优推荐、市级综合认定的方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区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和区县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区县市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银行账户。运行2年以上。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本社实际情况的章程。
(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成员数超过150人的,可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根据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有完整会议记录,参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通过委托代理方式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担任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四)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是区县级示范社。
(五)经济实力需满足以下条件: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丘陵地区20万元以上,山区1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丘陵地区50万元以上,山区3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丘陵地区50万元以上,山区3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丘陵地区100万元以上,山区8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亏损。
(六)成员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以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从事一般种植业的成员数量不低于50个(民族地区不低于30个),养殖业成员数量不低于40个(民族地区不低于30个),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及运输、农机服务、农业休闲观光及乡村旅游等成员数量不低于40个(民族地区不低于20个)。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必须全部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不低于4个。
(七)服务成员成效突出:成员所需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8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8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产品销售渠道比较稳定畅通。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年内开展1次以上相关培训。
(八)产品质量提升成效突出:实行标准化生产,提供优质化服务,制定有规范的生产(服务)技术操作流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未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督名单”和“黑名单”。开展“三品一标”争创工作,有注册商标或者取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九)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为D级。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资料准备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泸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基本情况表》《泸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及表内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农民合作社上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二)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命名文件;
(三)农民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农民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会议记录和成员账户、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加盖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农民合作社法人代表的个人征信报告;
(四)“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环评证明等;
(五)未涉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书;
(六)其他能反映农民合作社运行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自愿向登记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择优推荐给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材料由农民合作社向当地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文广旅、林业竹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利、市场监管、金融、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正式行文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并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凡不符合条件的,县乡两级一律不得推荐上报。
(四)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文广旅、林业竹业、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利、市场监管、金融、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
六、评定程序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市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和评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二)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市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七、监测程序
(一)纳入监测的市级示范社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文广旅、林业竹业、供销等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征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利、市场监管、金融、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提出监测意见并汇总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监测意见进行复核,提出监测建议,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
(三)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取消后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市级示范社。
市级示范社实行2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年份前2年评定的市级示范社不纳入监测。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八、其他有关规定
(一)市级示范社申报、评定及监测工作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年内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不得再行补报。
(二)市级示范社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农民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四)本办法自4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农业〔2017〕107号)及其他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泸市农〔2022〕37号附件1泸州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docx
2.泸市农〔2022〕37号附件2泸州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示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