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高标准农田“建管用一体化” 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进一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有效供给,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组通〔2024〕40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5号)等关于“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泸州市高标准农田“建管用一体化”试点方案》。
二、可行性和必要性
探索创新“建管用一体化”模式,可有效激发各类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管用”积极性,高质量实施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项目,推动高标准农田更好发挥综合效益,夯实“天府粮仓”泸州示范区良田根基。印发实施《试点方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多元投入,建设、管护和利用并重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改善我市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客观需要。
三、制定依据
《试点方案》以《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组通〔2024〕40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5号)等制度文件为依据。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等3个方面内容。
(二)实施要求。包括申报主体要求、项目分类要求、推进建管用一体、资金管理要求等4个方面内容。
(三)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保障支撑、强化监督管理、认真总结推广等4个方面内容。
(四)附件工作操作指南。包括主体确定、土地流转、项目申报、业主组建、方案编制、方案审批、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管护利用、资金拨付等10方面内容。
(五)有效期限。《试点方案》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试点期间,国家和省有最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