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农村改革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全市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初步建成,农村土地流转需求日益增加,为推动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紧迫性和重要性越来越凸显。二是支持政策的需要。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市九届人民政府第 4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泸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方案》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出台《泸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是规范实施的需要。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约4500字,分为总则、流转条件与方式、流转程序与合同、流转管理与服务、附件等5个部分,共34条。主要内容是:
总则:包括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流转的原则、禁忌性规定,部门职责;流转条件与方式:包括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的条件,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方式;流转程序与合同:包括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一般程序,流转合同应具备的内容,解除合同的情形;流转管理与服务:包括村社、乡镇、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方面的职责要求;附则:包括本办法解释部门,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三、主要亮点
(一)对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作出规定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相关法律政策,《办法》明确提出“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优先种植稻谷、小麦、玉米、高粱等谷物,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二)明确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一般程序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要在事前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同时,根据《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该事项被纳入了行政许可事项。因此,我们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一般程序规定为:签订意向协议、审查审核、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履行合同。社会资本未经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三)对发包方收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费作出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但目前各地管理费的收取较为混乱。因此,《办法》规定,发包方向受让方提供生产管理服务的,可依法向受让方收取适量管理费用,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应当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费用标准和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四)对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作出规定
为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公平、合理,《办法》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可以采取“(一)通过泸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招标、挂牌、拍卖、网络竞价等;(二)委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三)参考所在区域土地经营权流转基准价格或同类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价格”等方式。并规定“承包方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中介机构或者泸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