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鼓励公众参与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拓宽涉渔违法线索征集渠道,加大涉渔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整治力度,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过程
根据有关要求,2023年1月18日,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长航公安局泸州分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5年1月20日,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办法(试行)》开展了后评估,专家组建议《办法(试行)》继续实施。2025年2月18日,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四、主要内容及解读
《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分为6个章节,包括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奖励监督与保密管理、附则等内容。具体为:
(一)举报范围。举报禁捕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在禁捕水域从事非法捕捞;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为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运输、收购、销售、加工、经营非法渔获物;非法捕捞(捉)、伤害、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发布“野生鱼”“江鲜”等广告或提供预定式推销,经营“野生鱼”“江鲜”等相关菜品,以“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其他相关非法捕捞线索。
(二)奖励条件。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者提供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身份信息、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举报人不便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网络联系方式等),使行业主(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基本的证据;举报线索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三)奖励标准。执法机关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举报线索或工作协助,在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实施处罚后,可视案情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参考下列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执法机关查实,使违法当事人受到普通程序处罚的行政处罚,奖励300元;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执法机关查实,使违法当事人受到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奖励1000元;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执法机关查实,使违法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奖励2000元;在查获重特大案件中有特别重大贡献的(部、省督办案件),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特别重奖。
(四)奖励程序。相关执法机关在案情评定结束后,由受理举报线索执法机关牵头完善奖励受理表、申请表等相关手续并审核后,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兑现奖励资金。奖励的审核由具体承办涉渔案件的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明确和规范举报奖励发放的提出、审查、批准、领取的具体程序,并严格按照涉密工作的要求加强过程管理及档案资料管理。受奖励的举报人及奖励金额经执法机关审批后,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办理手续和时限要求,以及领取奖励的方式,并做好记录。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机关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如本人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举报人授权委托书领取。
(五)奖励监督与保密管理。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相关内容。举报奖励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举报受理机关和执法机关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实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举报途径。公布了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捕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电话,包括市级有关部门举报电话和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1日